徐翔操纵股价案再掀波澜:文峰股份能否摆脱"受害者"身份?
元描述: 徐翔操纵股价事件再起风波!文峰股份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公司却坚称自己是受害者。本文将深入分析案件细节,探讨文峰股份的责任归属,以及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如何体现。
引言: 资本市场风云变幻,无数传奇故事在其中上演,但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审判。徐翔,曾经的"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如今因操纵股价案再次成为舆论焦点。这一次,他与昔日合作伙伴徐长江,以及被控股的上市公司文峰股份,共同站在了被告席上。
一审判决出炉,文峰股份陷入争议的漩涡
2024年9月,一起尘封多年的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徐翔、徐长江被判赔偿4名投资者损失合计110.26万元,而作为上市公司的文峰股份则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为文峰股份带来了新的挑战。
文峰股份:受害者还是责任人?
文峰股份在案件中辩称自己是受害者,被徐翔、徐长江操纵股价,并因此蒙受损失。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认定文峰股份对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文峰股份在未经董事会集体决策的情况下,受徐长江控制、指使,发布利好消息,导致公司内控制度失灵,配合徐翔、徐长江的要求,发布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未能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探讨
除了文峰股份的责任归属外,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体现。徐翔、徐长江此前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追责,并被刑事罚没。那么,此次民事判决如何体现《证券法》中有关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法律界人士认为,2017年的刑事罚没判决如何在2024年的民事赔偿判决中体现"民事赔偿优先",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鲜言案的借鉴意义
2022年10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鲜言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案件中,依据《证券法》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鲜言刑事案件罚没款作了相应保全,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
鲜言案的成功实践为文峰案提供了参考,但两者之间仍存在一些差异。鲜言案中,刑事案件的罚没款项在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可以优先用于执行,而文峰案中,徐翔、徐长江的刑事罚没款项是否能够优先用于赔偿尚未明确。
文峰案的启示与展望
文峰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对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思考,也为上市公司在股价操纵事件中的责任承担提供了参考。
常见问题解答:
问:文峰股份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法院认定文峰股份在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中存在过错,其内控制度失灵,未能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文峰股份如何向徐翔、徐长江追偿?
答:文峰股份可以在实际赔偿投资者损失后,向徐翔、徐长江追偿。
问: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如何体现?
答:目前,文峰案的判决中尚未明确提及刑事罚没款如何用于民事赔偿,需要进一步观察后续的司法实践。
问:文峰案的判决结果对其他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有何影响?
答:文峰案的判决结果为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民事赔偿提供了参考,但具体如何执行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问:文峰股份会继续上诉吗?
答:文峰股份已经发布公告称将就本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文峰案最终结果如何?
答:文峰案的最终结果还需要等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结论:
文峰案的判决结果再次引发了对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关注,也为上市公司在股价操纵事件中的责任承担提供了新的思考。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关于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以及文峰股份的责任归属,都将成为值得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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